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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陵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印发广陵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指导意见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广陵新城,各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4

 

 

 

 

 

广陵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强化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按照“三级联动、统一规范、分级交易、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1、建立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按照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市辖区不单独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各乡镇、有关街道、经济开发区实施农村产权交易和监管。

2、构建镇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按照“五有”(有人员、有阵地、有制度、有台账、有牌子)标准,各乡镇、有关街道、经济开发区依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增挂“××镇(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牌子,在市、区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业务咨询、信用评估、交易报批材料的初审、矛盾的协调处理以及职权范围内的产权流转交易。

3、加快镇村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网上村委会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实现区、镇(乡、街道)、村网络对接,形成覆盖全区的三级联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规范交易信息发布和交易方式

凡需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转让、出租、入股等),在履行村(居)、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民主审核程序后,交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进行信息登记、初审,并在有关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在本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网上村委会等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并将信息发布到拟交易产权的村、组。

农村产权交易原则上都要采取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经申请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方式。

三、组织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创造条件提升农村产权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组织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一律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严禁场外交易。重点组织引导以下九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单宗连片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上,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单宗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下的,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合同标的5万元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的交易。无论流转期限和面积的大小,一律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交易。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面积30亩以上或合同标的5万元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流转面积30亩以下、合同标的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五是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交易。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或合同标的5万元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合同标的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交易。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七是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交易。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八是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无论流转期限和标的的大小,一律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九是农村涉农项目招投标。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区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对低于市定标准的产权交易,如乡镇(街道)有需要,可向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强化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情形。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是根据规定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产权,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是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交易的;

三是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四是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是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是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纠正或放任纵容的;

七是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正当干预正常交易活动、违规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是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九是其他有损交易双方利益的;

十是不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交易信息的。

2、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3、责任追究程序。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意见中的有关职责。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违规交易获得的资金视同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