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相关街道)农经站(科),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处:
市委市政府将农村产权交易列为2017“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为进一步细化、实化,市委农工办近期下发了《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扬委农〔2017〕42号),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此细则,认真贯彻实施,严格按照“三直接”操作规范要求,做好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
附: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州市广陵区委农工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区纪委
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环节
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农工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农水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安环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7“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要求,我办制定了《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8月16日
抄报:省委农工办、省农委
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秩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7“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7〕3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发包、租赁等交易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指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居)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发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或组织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和村民小组所有的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未发包土地经营权(含养殖水面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产业项目等。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统一对外流转和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也包括在内。
第七条 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阳光三农”信息系统、“e阳光”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第二章 前置审核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明晰;
(二)交易行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或者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交易的;
(三)标的物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限制交易的资产。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分别由市、县(市、区)、镇(乡、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集体资产交易,应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审批表》,说明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易期限、交易方式等;(二)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证明;(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的决议;(四)镇农经管理部门对交易标的物权属、交易条件的审查意见及同意交易的批准文件;(五)如采取出售转让方式的,应提供交易标的物的价值评估相关资料;(六)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对转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登记,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与之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四条 原则上,单笔交易标的额5万元以上或单笔连片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在县级或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其他的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第三章 公告报名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交易信息,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同时在集体资产所属村组公开栏张贴公示,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发布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在公告期内,未经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同意,转让方不得撤回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拟流转形式[出售、转让、发包、租赁]、适宜交易的对象范围、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流转期限、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二)交易标的物的权证状况;
(三)交易标的物的评估及备案情况;
(四)意向受让方应当知悉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在挂牌交易信息公告期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接收并审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受让申请书,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及受让理由;
(二)意向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正本(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递交居民身份证;意向受让方是企业或单位的,递交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证明);
(三)意向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证明意向受让方资信的有关材料;
(五)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报名登记。
第十八条 在挂牌发布信息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转让方可选择继续发布交易信息,也可终止发布交易信息。
第四章 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在挂牌交易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进行交易。采取拍卖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交易时,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根据转让方意见邀请干部群众代表参与。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产生后,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应当场签字确认。
第五章 公示鉴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功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媒体和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交易结果,接受社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成交公示后,如无异议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规范交易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如需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原则上在1个月内对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督查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经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督查中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操作规范的下列对象,适用本细则实施问责:
(一)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主任,以及村民小组组长;
(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农村集体资产,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四)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七)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九)其它。
第三十条 对应当问责的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